书法家协会


银川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0年11月7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银川市书法家协会,简称“银川市书协”。

第二条  银川市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银川市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和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银川市书法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引导广大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繁荣发展我市书法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社团管理机关银川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按照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银川市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通过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书法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一)组织开展书法创作和培训活动;

(二)有计划发展会员,强化人才培训,促进队伍素质提升,加大对书法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群体人才、青年书法人才和优秀书法工作者培养力度;

(三)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延伸工作手臂,积极扶持基层书法组织和新文艺书法群体,指导和推动群众性书法活动,推广和普及书法艺术; 

(四)积极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宁夏书法家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加强同兄弟城市书法家协会的联系,开展对外展览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年满十八周岁,积极从事书法活动,在书法创作、理论研究、组织展览等方面有一定成绩和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凡自愿申请入会者,符合入会条件,需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附交本人获奖材料或书法著述、论文,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监督和向上一级组织申诉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充分发表艺术见解和进行自由创作的权利;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要求协会予以支持和保护的权利;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二)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一)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严重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理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同协会无任何联系,被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即注销其会籍;会员退会,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注销其会籍。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本市各县(市)区级书法家协会为银川市书协团体会员;市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各书法专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应组织和社团等,赞同银川市书协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经主管单位同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银川市书协会员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银川市书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文联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书法领域内有较大影响,非中书协会员者不得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届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经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银川市文联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上由本会提出申请,经银川市文联同意,本会执行后市文联财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核算后统一支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按照中共党员人数,建立功能型党组织,原则上不收党费、不转党组织关系、不发展党员。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银川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12 年 6月 1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银川市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会是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银川市文联 的组织协调下,独立地进行工作,业务上接受区书协的指导。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二为”方向 和“双百”方针。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宁夏银川市泰康街 8 号银川艺术中心东楼 4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团结书法篆刻家及广大书法爱好者,组织他们深入生活,协助、指导和提高 广大书法爱好者从事艺术创作活动。

      (二)坚持专业与业余,普及与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理论研讨、 展览、交流等活动,促进会员艺术水平的提高,出人才、出作品,促进、推动全市的书 法事业健康、繁荣地向前发展。

      (三)第六条积极参加中国书协和自治区书协的各项业务学术活动,加强同本区各 市书协,其他省、市书协的联系,开展对外业务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从事书法、篆刻创作,参加过市级以上展览二次或在 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或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理论、发表过文章的人员在我市工作、生活 的不分性别、民族、年龄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会议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产生理事、主席、副主席;

      (三)由主席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协会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协会正、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协会主席团;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代行代表大会的职权,主席团会议主 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代)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会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 2/3 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 席团成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会议(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主席团)。主席团 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主席团会议负责(主席团成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 2/3 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主席团成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席团会 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 5 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 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 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区、县协会开展工作;

      (三)提出工作计划,交理提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四)起草年度工作总结;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 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 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6 月 1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