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评奖
首届银川市贺兰山文艺奖评奖细则
发布时间:2015/10/21 14:42:21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银川市“贺兰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银党办〔201556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评奖细则。 

  一、评奖宗旨

  1、贺兰山文艺奖是由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银川市文艺最高奖。

贺兰山文艺奖评选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爱国主义主线和中国梦主题,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时代精神、民族特色和现实题材创作,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代表我市文艺创作成就和水平,深受群众喜爱、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市场潜力的作品评选出来,同时把常年深入生活、潜心创作、为我市文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艺工作者评选出来,充分发挥文艺评奖对我市文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走与时代相结合的文艺道路,为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银川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贺兰山文艺奖评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突出思想内涵,把握艺术品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评奖标准,规范评选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导向性、权威性、群众性,讲求质量,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相结合,注重听取各方意见。获奖作品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的主题要求,体现中华文化精神,书写和记录人民的伟大实践及时代的发展进步。获奖个人要体现“德艺双馨”的基本要求,热爱本职、服务社会,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专业水平,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声誉,为我市文艺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3、 按照《银川市贺兰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规定,每两年评选一届。设“作品奖”、“成就奖”、“新星奖”等奖项。

  二、评选要求

1、评选对象与范围

1)凡银川市内(含驻银部队及高校)集体和个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成果,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民间文艺,影视广播剧和文艺理论等12个艺术门类,均可参加评奖。 

  (2)首届参评范围为201411日至2015101日期间,由我市专业或业余文艺团体、单位和个人创作生产,首次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表、展览、演出和播出的作品。同一作品不得重复申报。

  (3)集体创作的作品参评,须经主要作者、主创人员同意后署名申报。与市外人员、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可由我市主创人员或单位申报。 

  2、参评条件与标准

  (1)“作品奖”的参评作品,应是在评奖届期内发表,我市拥有著作权的各类优秀文艺作品。作品应具有深刻的思想内容和鲜明的时代精神,在艺术形式上有所突破或创新,在我市文艺中具有代表性,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2)“成就奖”的参评者,应是在文艺创作方面具有突出成就,在艺术形式和表现上有所创新或发展,有重要贡献或独特价值,在我市具有代表性,获得过多项国家或省部重要文艺奖励荣誉,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德艺双馨的文艺家。

  (3)“新星奖”的参评者,应是评奖届期内我市各艺术门类创作生产中涌现出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培育价值的文艺新人。

  三、评奖机构与职责
  1、成立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玮同志任组长,市委宣传部、银川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文联、市财政局、市文新广电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指导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联,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2、成立市评奖委员会。由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聘请自治区内外文化艺术界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作品和个人奖的终评工作。
    3、成立专项评审小组。由市评奖委员会按评奖门类设立,负责不同门类作品和个人奖的复评工作。专项评审小组以各门类专家为主,适当吸收群众评委参加。
    4、 成立初评小组。由各申报受理单位根据作品报送情况组成初评小组,负责申报作品和个人奖的初评工作,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4人。

   四、评奖程序与方法

1、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20151015日至1025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方式。市直各部门、单位、文艺院团、行业文联可直接向各文艺门类对应的市属各文艺家协会报送。县(市、区)各单位向县(市、区)文联报送,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县(市、区)文联进行初评后报市文联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艺术门类送各专项评审小组。市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创作生产单位直接申报的作品,所有作品均须通过上述申报单位推荐申报,且每项作品只能通过一个申报单位推荐申报。

申报奖项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推荐。

3、申报数量。凡属本次评奖范围内的作品,同一作者限报1件。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合作作者同意;我市作者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必须是我市作者为第一作者,且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申报(均须附书面证明);申报成就奖、新星奖者,不得同时申报作品奖。

4、申报要求。

1)各单位及个人需按要求填写奖项申报表,随附相关材料(作品、CDDVD、获奖证书等)12份一并上报。

  (2)各申报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作品按门类和推荐顺序进行排序,并汇总形成表格提交市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门类具体要求:

  ①文学类、文艺评论类、民间文艺类(民间文学、灯谜、楹联)作品应提供作品5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②电影、电视剧作品应提供可用于一般家庭影碟机和电脑播放的DVD影碟2套。

  ③戏剧、曲艺、杂技、舞蹈类作品应提供舞台演出的DVD影碟2套,除话剧外,均应配有字幕。此外,戏剧、曲艺类作品应附文字脚本1份。

  ④音乐类作品应提供歌谱(简谱)15份、作品CD2份,不接受MTV影碟。

  ⑤广播剧作品应提供CD2套,并随附文字脚本1份。

  ⑥美术类、书法类、民间文艺类(剪纸)作品应以原作参评。一些体积较大、容易损坏的如雕塑、设计类作品,可以照片形式报送,照片规格要求具体参照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参赛要求。书法类作品规格要求具体参照第四届中国书法兰亭奖参赛要求。

  ⑦摄影类作品照片规格为16寸,不装裱。

  (4)所有上报的文字、复印材料须统一使用A4纸。音像制品盒上须标明作品名称、类别、作者姓名、申报单位。申报前请认真检查报送作品的画面和声音质量。

  (5)所有申报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5、初评。申报结束后,初评小组对申报作品进行审议审评,采取个人审阅、量化打分、集体评议等方式,评选推荐参加复评的作品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市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6、复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受理单位推荐的作品和个人奖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对确认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按文艺门类分别组织专家审阅作品和材料,采取专家评委实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参加终评的作品和个人。

  7、终评。召开市评委会终评会议,对专项评审小组推荐的作品和个人进行集体评议,以专家评委实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奖励作品和个人,报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8、审定。由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对终评结果进行讨论,审议通过获奖作品及个人名单。 

  9、公示。 审定结果在市属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由市评奖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五、相关事项

1、贺兰山文艺奖由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向获奖者颁发奖杯、证书、奖金。  

2、获贺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3、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贺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市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4、 贺兰山文艺奖的命名、标识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的图样由市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并拥有版权。 

  5、严格执行文艺评奖回避等有关规定,凡有作品和个人参评者,不得参与各级评审机构工作。工作人员、评审人员涉及直系亲属参评和对其作品及个人评议、打分和表决时应自觉回避,保证评选工作廉洁公正。 

6、 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问题,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责任人五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