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协会


银川市作家协会章程

20201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银川市作家协会;英文名称:Yinchuan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为:YWA

第二条 本会性质:银川市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银川市各民族作家自愿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属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听党话、跟党走,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各民族作家,通过对文学创作,繁荣发展我市文学事业,使作家协会真正成为全市作家之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银川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照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银川文化艺术中心东四楼银川市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二)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三)策划、组织和协调对于银川市文艺繁荣发展有利的各种文学创作和学术研讨活动,如文艺论坛、采风活动、报告会、作品研讨会、文艺创作研讨会;

(四)组织学习文艺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承担、组织有关的文艺研究项目;

(六)组织会员进行相关文艺评奖活动;

(七)编辑出版各类文学类书籍;

(八)积极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我市的作家队伍;

(九)采取各种方式表彰、奖励我市文艺评论方面的优秀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作家;

(十)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区内外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我市文艺评论事业的全面发展;

(十一)努力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的作家和文艺评论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文艺评论交流,扩大同国外文艺评论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同全世界作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的文艺理论、文学批评作品者,包括文学作品和文学翻译作品;在全国性报刊发表或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五)从事文学组织、文学编辑、文学教学和文学研究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有关部门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文艺评论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银川市文联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上由本会提出申请,经银川市文联同意,本会执行后市文联财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核算后统一支付。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对有3名以上党员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原则上不收党费、不转党组织关系、不发展党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银川市作家协会章程

(2014 年 4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银川市作家协会是银川市专业和业余文学工作者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党 和政府联系文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银川文学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宁夏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 受银川市文联和宁夏作协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坚持文学艺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尊重文学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艺术创新,遵守宪法和法律,组织和引导文学工作 者和爱好者,积极投身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体系,繁荣发展我市文学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团结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鼓励和帮助他们进行文学创作。

      第五条 加强文学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营造积极的文 学批评和不同学术观点自由争论的民主空气。

      第六条 积极开展各种文学活动,创造条件,走出去,请进来,与兄弟省市作协联系, 拓宽视野,切磋交流,不断提高会员的创作水平。树立精品意识,出人才,出作品。

      第七条 努力发现和培养文学新人,通过培训提高,发展会员,奖励优秀,向上级 协会推荐入会等,不断壮大文学创作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自愿申请,有两名会员介绍, 经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即接纳为本会会员。

      1、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的文学作品,包括文学理论、文学批评和文学翻译作品者;

      2、发表作品数量虽少,但质量较高,在全国性报刊发表或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3、从事文学组织、文学编辑、文学教学和文学研究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3、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4、有获得本市文学奖励和立功的权利。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2、积极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十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权益。凡本会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而受打击迫 害的,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凡无故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又不向本会请假、 不交纳会费者,经主席团会议通过,以自动退会处理。会员有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即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 外地省市作协会员,因工作调动或迁居等原因转入本市者,可凭对方作 协证明,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 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主持本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 举产生理事会;讨论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1、会员会费;

      2、国家财政拨款;

      3、社会赞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银川市作家协会银川市作 协,其英文全称是 YINCHUAN CITY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缩写为 YFLAA。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银川市作家协会理事会。


扫一扫关注微信